|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5月05日 06:38 |
作者: |
汤亚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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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亚平 我的中学同学加战友开华与深圳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于在“五·一”前拿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公司支付了欠款,一场前后耗时3年的劳资纠纷终于结案了。老同学似乎带着几分遗憾不声不吭地离开了深圳,笔者得知后立马向他发短信祝贺:“劳动者的胜利!” 2009年,开华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受雇人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加班工资另计。2009年4月7日该公司外派他到广州一个工地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工程师),该岗位的工资除劳动合同约定以外,在该公司与广州工地项目经理签订的协议中有补充条款,即:工资为5500元/月,加班工资另计。在后来的实施中,工地项目经理不但不发给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还要克扣正常工资。为此,他多次与该公司的后任经理及该公司的上级公司主管领导申诉,都被置之不理。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开华以公司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继而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该公司为了达到克扣工资和加班工资的目的,竟然将协议书中关于本人的工资条款修改为:5000元/月(包含加班工资),修改后的条款没有原告的签字,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后,最终判决该公司要付给原告人民币:55275.43元。 笔者自然知道,这笔钱对老同学来说只是名义上的胜利,扣除3年“秋菊式”打官司的费用已所剩无几。这也是笔者曾多次劝他放弃打官司的原因。但是,老同学执意将官司打到底。眼前有了结果,无论如何也足以让笔者自惭形秽。 笔者更知道,真正让老同学感到遗憾的,还是造成这场遗憾的判决的两件事: 第一件事:在仲裁阶段他未聘请律师也未深入咨询律师,因专业知识缺乏,误将实发工资5000元/月当作应付工资用于计算经济补偿金。在诉讼中,律师极力主张原告的工资标准为5500元/月,并为此提交了非常充分的证据,但法院以原告在仲裁时主张5000元/月为由,认定原告的工资为5000元/月。结案后,老同学一直自责:法律意识的增强,不能弥补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 第二件事:为证明加班时间,他提供了有公司盖章和管理人员签名的作息时间表。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作息时间表的印章和签名的真实性做出鉴定,因为公司印章模糊、管理人员签名取样的问题,鉴定机构作出了倾向真实的鉴定结论;但法院以鉴定结论为倾向性而非确定性的结论为由不予采信。这些原来看起来不起眼“闲棋冷子”,如今却成了诉讼的重要障碍,直接导致了法院“酌定原告每月休息日加班二天”、“2010年春节法定假没有工资”的判决。老同学一再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小心盖章、签名的“猫腻”。 末了,还是用老同学回复笔者称之为“劳动者的胜利”的短信作为结束语吧:如果说这是劳动者的胜利的话,那是因为从这件耗时3年的劳资纠纷中,让人看到了普通劳动者维权的艰难和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易。权益是争取来的,不是别人恩赐的。希望广大劳动群众,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整肃劳动力市场,维护劳动者的尊严,推进中国法治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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