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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该判刑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25日 08:27 作者
    干活拿钱,天经地义。但当前许多农民工辛苦一年,却迟迟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钱。为了讨薪,一些农民工屡屡遭遇“先领耳光后领钱”的侮辱,有的甚至以命相搏。在这样的背景下,8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恶意欠薪”规定为犯罪条款,引起了广泛关注。

  “恶意欠薪”进入刑法修正案草案,显示了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对欠薪问题的高度重视,意味着对欠薪行为的追究进入了更高层次。如果这一条款最终在刑法中予以具体体现,那么那些恃强凌弱的“恶老板”将面临法律制裁。这无疑有助于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威慑和打击。

  劳动获得报酬,是每个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然而,一些企业主往往以亏损、倒闭等为由故意侵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或者隐匿财产逃之夭夭,很多职工因此走上艰苦的讨薪之路。欠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权利,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对社会危害极大。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和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但缺乏追究欠薪行为的具体规定。近年来为了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政府采取了向企业收取工资保证金等办法,有的地方政府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并未使欠薪现象销声匿迹。

  欠薪问题事关公民权益,关系社会和谐。无论从保障民生还是从完善法律的意义上说,在立法层面确定“恶意欠薪”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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