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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组合拳刚猛 资本市场期待质变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02日 05:52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5月02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主板中小板退市方案征意见、降低A股交易收费等重大政策近日出台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五一”小长假期间,资本市场好戏连台。4月27日至29日,降低期货交易手续费、出台新股发行改革指导意见、发布主板及中小板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降低A股交易相关收费标准等政策组合拳连续推出,力度空前。
  业内人士认为,温家宝总理年初提出“提振股市信心”,证监会此次打出的政策组合拳对进一步完善市场制度意义重大,政策累积对股市形成长期利好,将有力提振投资者信心。
  4月27日下午,证监会宣布,国内4家期货交易所将降低所有期货交易品种手续费,各品种降费比例从12.5%到50%不等,整体下降30%左右,调整后的手续费标准将从6月1日起执行。
  4月28日下午,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比征求意见稿,证监会作了五方面的修改完善:一是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要求;二是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进一步要求;三是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四是进一步明确在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采取其他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的情形下,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信息的内容及程序;五是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严监管。
  4月29日,深沪证券交易所分别就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本次修订的《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拟在有关规定基础上,对主板、中小板退市条件进行改进整合,新增及变更了7个退市条件。
  这7个条件分别为: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关于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价格的退市条件,以及公司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条件等,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退市标准体系。
  上交所拟定的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则在已有的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条件基础上,新增了6条退市指标,分别是:净资产指标、营业收入指标、纳入审计意见类型指标、市场指标(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如期披露年报的指标和纳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等。
  4月30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宣布,降低A股交易的相关收费标准,总体降幅为25%。调整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A股交易经手费将按照成交金额的0.087‰双向收取;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A股交易过户费将按照成交面额的0.375‰双向收取。同时,为了优化证券交易所收费结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照上市公司股本规模分档收取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创业板公司则实行减半收取。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将于6月1日实施。
  这套力度空前的政策组合拳引起市场广泛热议。业内人士认为,降低期货和股票交易费用有利于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表明了有关部门维护市场发展的决心;交易所发布完善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引人注目,有利于树立价值投资理念;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有诸多亮点与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股市基本制度。四大政策叠加,将对A股市场形成长期利好,有利于提振当前及今后股市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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