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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均可选择人民币结算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03日 06:15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3月03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至此,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
  《通知》明确,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再限于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通知》规定,为促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正常规范开展,防范风险,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有关部门将对近两年在税务、海关、金融等方面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以督促其依法合规办理业务。对重点监管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调整。(贾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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