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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董监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修订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11日 05:53 作者 肖渔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2月11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适当放宽高管人员在子公司兼职限制
  证券时报记者 肖渔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中国证监会近日启动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修改工作。此次修改完善了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监管制度,适当放宽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学历要求,并适当放宽高管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的限制。
  据悉,本次修订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实施时间早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高管人员范围的规定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不完全一致;另有部分条款与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规章的规定也不完全衔接。为保持法规之间的一致性,需要相应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二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2007年8月完成后,行业转入规范发展新阶段,证券公司出现集团化、专业化经营趋势,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监管也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形势。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改拟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稳定性原则。除必须修改的内容外,其他条款不作修改,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二是渐进性原则。成熟一条、修改一条。
  按照上述原则,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完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制度。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高管人员范围中剔除,有关任职资格条件等规定单列处理。同时规定,证监会对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对未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连续5年未任职的,要求在任职前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二是适当放宽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学历要求。参照目前对于高管人员学历放宽的做法,规定“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三是适当放宽高管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的限制。当前,证券公司的管理模式呈现集团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引发了证券公司相关人员在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问题。为此,此次修改允许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一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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