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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服务险资当接受保监会监查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09日 08:40 作者 潘玉蓉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2月09日证券时报第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未来险资佣金市场规模约40亿,但很难被少数券商垄断
  见习记者 潘玉蓉
  日渐庞大的保险资金在A股市场上不算小角色。随着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保险机构证券交易席位已成定局。今后,险资入市必须借用券商通道。
  不过目前来看,险资的佣金并不好拿。根据《通知》内容,服务险企的券商除了要满足资质、规模、风控等要求,还要向保监会备案以接受监督和检查,遵循“报告制”、“三三制”等复杂条件,单独一家券商能拿到的份额有限。
  拿佣金存多道门槛
  在长达8页的通知中,近三分之二的篇幅是对券商职责和义务做出的要求,并明确保监会有权利对服务险企的券商进行约谈、检查和监管。
  根据《通知》,保险机构必须在“租用券商交易单元模式”和“试点特殊机构客户模式”中二选一。
  保险机构如租用券商交易单元模式,被选择的服务券商应满足六大条件:经营业务能覆盖证券经纪、证券研究、投资银行、期指和两融等领域;拥有独立的研究部门和50人以上的研究团队,研究范围覆盖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和相关行业,建立完善的研究报告质量保障体系;投资银行实力较强;建立了相关业务利益冲突机制,完善隔离墙制度;承诺接受保监会有关保险机构证券交易情况的监督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选择特殊机构客户模式,则被选券商还应满足另外六大条件:制定完善的客户资产管理制度、拥有先进的交易系统、建立严格的客户信息保密流程、按保监会要求提供保险机构证券交易的各种资料、上年末净资本在30亿元以上、取得证券监管机构AA级(含)以上的监管评价等。
  两种模式均要遵守“报告制”。选择租用券商交易单元模式的,保险机构首次租用时在保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后再向保监会报告;选择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的,要在协议签署后向保监会报告。另外,为保险机构提供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也应向保监会报告。
  保监会可监查券商
  保险机构的证券交易席位转移到券商后,为加强保险资金的监管,保监会的监管措施将延伸到相关券商。根据规定,经证监会同意,保监会可对服务券商提供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监会有权约谈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服务券商,对多次不履行报告义务或发生恶劣事件的,可停止保险机构与其发生业务。
  服务券商如出现下列情形,应当在实际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并做具体说明。其中包括,发生交易清算系统技术故障、对保险机构的交易清算造成影响,媒体披露了涉嫌违规事件,有关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出现变动等情形。另外,保监会将对服务券商定期展开评估,对发生问题和风险的,保监会可要求保险机构不得与该服务券商发生业务。
  每年4月30日前,服务券商都要向保监会报告上年度财务报告,研究和投行业务情况、保险机构客户和交易单元情况。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的服务券商,还应当向保监会报告核心内控制度,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客户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对保险机构数据保密制度以及落实情况。
  有望贡献佣金40亿
  近年增长快速的保险资金,显然不再是A股市场上的小角色。保监会2月初披露的保险行业经营数据显示,目前可运用的保险资金总额约5.5万亿元,其中用于银行存款的有1.77万亿元,用于各类投资的3.77万亿。据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持有股票、基金投资上限25%的规定,5.5万亿元的保险资金最高可有1.4万亿元的入市额度。
  据招商证券金融行业分析师罗毅的估算,按市场平均换手率和佣金率0.8‰的标准计算,险资交易有望提升券商佣金业绩3%~5%,即贡献佣金约37亿元~40亿元。
  但这个佣金市场很难被少数券商垄断。看似用来约束保险机构的“三三制”,对券商能获取的业务份额做了进一步限定。根据规定,保险机构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的,选择的券商不得超过3家,每家服务券商开立的证券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
  为了防止保险机构向服务券商输送利益,保监会还要求保险机构年度分配给有关联关系的服务券商佣金,不得超过总交易佣金的30%,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公平对待受托管理的不同资金,合理分配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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