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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享契税减免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03日 05:31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2月03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一系列契税政策。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通知同时明确,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公司合并及分立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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