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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财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须在前50位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1月06日 06:54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1月06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财政部、国资委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央企财务审计的进入门槛。
  通知明确,承担央企财务决算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50位,承担央企财务决算审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位,具体名单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百家信息为准。
  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且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央企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通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少于2年,不超过5年;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5位且审计质量优良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相关企业申请、国资委核准,可适当延长审计年限,但连续审计年限应不超过8年。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且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达到上述规定的,经相关企业申请、国资委核准,可自完成转制工商登记当年起延缓2年轮换,但连续审计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按上述规定可以超过5年的,应当自第6年起更换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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