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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应披露财务报告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30日 09:31 作者 潘跃
 

  本报北京11月29日电 (记者潘跃)记者29日从民政部获悉:为了规范基金会的行为,提高基金会的治理水平和财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作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民政部近日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中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基金会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通知提出,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通知说,基金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理事会存续期间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通知强调,基金会开展以下活动的,应当实施专项审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10以上的;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10以上的;持续时间超过2年的。

  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通知要求,对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对在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30名(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进一步明确具体范围)。

  通知说,基金会及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自行选聘1家会计师事务所;使用财政资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自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确有困难的,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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