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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赵立新:提高信披有效性增加上市公司透明度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20日 06:11 作者 董宇明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2月20日证券时报第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 记者 董宇明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赵立新昨日在第十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上表示,如何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增加上市公司透明度,满足投资者需求,是上市公司监管面临的一大挑战。
  赵立新指出,在新的形势下,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仍面临很多挑战,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与叙述性信息披露现状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如何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是当前信息披露工作面临的主要挑战。
  “信息披露应该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重,才能清晰反映上市公司基本面。”他指出,“目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内容千篇一律,个性化信息少,不能体现公司自身特点;其次,对公司亮点描述多,而对不足和风险因素一笔带过,信息披露具有明显的导向性;三是披露内容空洞,部分公司披露内容少,专业术语多,缺少相关解释说明,使投资者难以理解相关内容。”赵立新表示,这些现象表明叙述性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仍有很大空间,未来必须要改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加上市公司透明度。”赵立新指出,这需要从三方面去推动。
  第一,应当引导上市公司自治,解决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关键在上市公司自身,鼓励引导股东自治、公司自治,将公司治理从服从外部的要求转化为公司内部的自觉规范,逐步形成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内生机制,是深入推进公司治理的必然要求。
  第二,推动归位尽责,共同促进公司治理的完善。监管部门是推动上市公司治理不断完善的重要力量,各方面应当认清自身的定位,承担自身的责任、义务和风险,通过公司治理各项制度的设置和机制安排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
  第三,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为投资者提供更有效的信息,并降低公司信息披露的成本。证监会将着力提高披露内容的针对性,逐步形成不同行业、不同类别公司的差异化披露,并积极探索信息披露的途径,不断探索新的披露形式。
  赵立新表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已逐步建立,各项监管措施和机制已逐步形成,信息披露工作成效显着,初步建立了以《证券法》为主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构建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所三者各司其职、合理分工、协调管理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这包括以股价异动为核心的信息披露监管体制,媒体跟踪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快速反应机制、风险导向的现场解答制度,以及叙述性信息披露工作等,这使得信息披露监管、股价异动监管和二级市场监管联动性大大增加,可有效防范上市公司滥用会计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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