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12月16日 22:27 |
作者: |
陈丹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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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12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周五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境内证券的试点将从境内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开始,运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经批准的人民币投资额度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
试点机构可以投资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和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试点机构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试点机构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全景网/陈丹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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