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12月16日 06:21 |
作者: |
于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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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证监会昨日就第三批授权13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发布第36号决定,并自2012年1月9日起施行。 按照第36号决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厦门市、四川省、大连市、宁夏回族自治区、贵州省、重庆市、河北省、宁波市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下列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授权审核事项包括: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但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除外;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但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 第36号决定施行前,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已经接收申请材料的有关授权审核事项,继续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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