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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将控制煤焦产能总量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02日 06:17 作者 魏曙光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2月02日证券时报第1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魏曙光
  山西将出台符合本省特点的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指导全省循环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1月29日审议的《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内容,山西省对煤炭、焦化、冶金、建材等行业,实行产能总量控制,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逐步建立和实行节能量、排污权交易制度。
  《草案》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焦炭、钢铁、水泥等限制类项目符合产能控制要求的,还必须通过产能置换并符合国家产业准入条件,才可核准。而对落后产能置换出的能源消耗量、环境容量等指标及存量土地,草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产业政策,优先配置给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实行节能量、排污权交易制度。
  《草案》要求,对煤炭、焦化、煤化工、冶金、建材、造纸业等行业的年综合能源消耗量、用水量和废弃物排放量,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和差别价格政策。一旦生产企业超过限额标准的,必须削减产量或者限期改造,逾期仍超过限额标准的,将责令停产整顿或转产。
  《草案》还对重点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行了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重点废弃物申报登记管理和限期治理制度。煤矿、洗煤、焦化等企业要求全部利用和处置当年排出的煤矸石,并对长年堆存的煤矸石进行消纳和治理,对可利用性差的矸石直接井下回填,逐步取消永久性煤矸石堆场。燃煤电厂则要全部利用和处置当年排放的粉煤灰。环保部门在焦化、炼铁企业竣工验收中,对未合理利用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的,不得通过环保专项验收。禁止将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直接排空、燃烧。
  《草案》提出,山西省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恢复和补偿机制。因生产、建设、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者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生态环境,或者根据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及影响程度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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