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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规范央企国有产权置换置换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05日 06:47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1月05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置换资产实际控制企业为上市公司的,须由国资委审核批准或者出具意见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为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行为,国务院国资委日前颁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有关事项,将进一步推动央企之间、央企国企间的资源整合。
  根据通知,国有产权置换,是指中央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中央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相互之间以所持企业产权进行交换,或者国有单位以所持企业产权与中央企业实际控制企业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行为。
  通知明确了国有产权置换的四项原则。一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是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是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是置换标的权属清晰,标的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通知明确指出,国有单位应当做好国有产权置换的可行性研究,认真分析本次置换对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与中央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的关系,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如涉及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应当制订相关解决方案。
  对于置换资产的定价,通知明确,置换双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置换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规定办理评估备案手续。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置换价格的依据。
  通知还明确,国有产权置换事项由中央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批准或者出具意见,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其中,实际控制企业为上市公司的,由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或者出具意见。国有单位为公司制企业,且置换事项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应当在中央企业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出具意见后,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
  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置换双方应为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并遵守本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其中,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应事先报经地方国资委批准。
  通知强调,国有单位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置换,国有单位与上市公司之间置换并涉及国有单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国资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出台,弥补了产权监管的制度空白,补充和完善了现行产权流转制度体系,对于推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健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机制,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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