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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强化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05日 06:47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1月05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下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明确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督促、协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事项。
  通知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对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内幕信息的流转与保密、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策划、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应当在坚持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人员范围,减少信息知悉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间,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就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事项决策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
  通知要求,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将信息向外界泄露,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一旦出现市场传闻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异常交易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配合上市公司披露或澄清相关信息。必要时,应当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停牌。
  通知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按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由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可能产生内幕信息时,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重要信息,并在通知上市公司相关事项时将知情人档案一并抄送。
  此外,通知还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汇报、沟通时,应告知其保密义务,并将情况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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