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10月25日 08:59 |
作者: |
孙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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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和上海市房管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租住性质的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业主承担。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同一标准。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通知精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户只需支付租金,不需要缴纳物业费。 此外,通知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接受业主监督。该通知发布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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