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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棉股份案一审遭驳小股民表示坚决上诉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2日 06:48 作者 文雨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0月22日证券时报第9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文雨
  关于小股东诉德棉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原告代理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于本周三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颇感意外的是,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莫姓投资者的所有诉讼请求。随后,莫某表示:“将坚决上诉,近日将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年6月5日,德棉股份发布《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的公告》,披露了德棉集团违规占用德棉股份资金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等事项。2009年6月3日,证监会[2009]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其中认定:其一,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5月13日,德棉股份向其控股股东德棉集团累计提供大额资金。在上述行为发生后,德棉股份没有按照关联交易的要求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2008年6月5日,德棉股份发布《关于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的公告》,披露了德棉集团违规占用德棉股份资金的情况。
  其二,公司2007年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虚假陈述。中国证监会认定,德棉股份临时信息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德棉股份2007年中期报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给予德棉股份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分别给予李会江、周庆春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三、分别给予王加毅、姚兴友、徐刚、孙德荣、张启民、赵全胜、邓辉、林洪志、于涛、石万林、袁绍恕、段守江警告。
  今年1月,证券时报刊发《诉讼期不足5月 德棉股份虚假陈述案索赔征集》文章,向曾经购买过德棉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5月27日,莫某委托代理律师,率先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德棉股份索赔近1150万元,并要求其控股股东德棉集团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7月14日,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时隔两个月后,该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10月9日,法院下达一审判决,认为“德棉股份股价的下跌系因股市系统风险所致,与德棉股份公司的虚假陈述无必然因果关系”,以此驳回莫某的诉讼请求。在获悉一审判决后,莫某表示:“因德棉股份虚假陈述,本人损失惨重,故对一审判决不服,将坚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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