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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上市公司信披直通车下周“试车”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18日 06:05 作者 张媛媛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0月18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信披直通车公告范围限于业务复杂程度相对较低、不需停牌的公告类型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昨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该指引的推出,旨在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工作,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直通车试点自10月24日(下周一)起施行。
  根据指引,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上市公司原则上为最近一个年度在深交所信息披露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公司。深交所可以根据信息披露考核结果、规范运作程度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调整试点公司范围。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的公告范围原则上限于业务复杂程度相对较低、不需停牌的公告类型。
  深交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调整试点公告范围。首批试点确定采用直通车方式披露的公告类型范围包括部分定期报告、业绩快报、预告、预测(中小板、创业板适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权变动、非重大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人员变更、其他融资、中介机构、公司治理等。
  上市公司需使用深交所披露业务技术平台的“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者“创业板业务专区”提交直通披露申请,提交时间不晚于交易日18:00。上市公司应保持直通披露的信息在报刊登载的内容与在网站披露的内容一致。某些业务类别的公告在指定报刊上的披露要求与在指定网站的要求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符合各自要求。
  上市公司应特别关注直通披露的公告类别选择,所选公告类别应当全面、完整,包含事件涉及的所有公告子类,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车公告类别代替事前审核公告类别。上市公司公告类别选择的准确率将纳入信息披露考核的指标。
  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指引和深交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的规定,将应该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深交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深交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上述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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