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10月15日 06:58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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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政策。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此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着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着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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