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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率改革进程加快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4日 07:03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9月24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财产险公司服务水平有望进一步提升
  证券时报记者 徐涛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各界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财产险公司将能够独立开发车险产品。保监会昨天专门召开通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正式定稿发布后,此前困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诸多问题有望得以化解,财产险公司的服务水平有望进一步提升。
  《通知》规定,凡具备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等条件的保险公司,均可根据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业人才力量,研究拟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在昨天的通气会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相关工作正加紧推进,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有望于近期推出。该人士还表示,每两年测算一次行业经营状况,将有望让投保人、被保险人享受到更优惠的费率、更好的产品和更优质的服务。经营能力强的公司还能够适当增加保险责任,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更个性化的服务。
  《通知》对此规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在按照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时,可以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就商业车险条款拟订及执行的要求,《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就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通知》明确,凡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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