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9月20日 05:56 |
作者: |
周荣祥 |
| |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规范行业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磷肥行业健康发展,工信部昨天出台了《磷铵行业准入条件》。 《条件》明确,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磷肥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磷复肥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磷复肥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磷复肥生产装置,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条件》规定,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除外)。搬迁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周荣祥)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