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4月18日 09:34 |
作者: |
胡佩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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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讯】(记者 胡佩霞)昨日,记者在保监会网站上看到,保监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提出了资质条件要求,同时对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身网站,销售保险产品也提出了准入条件。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3日。
按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包括: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保险单证管理、保险合同承保、保全、退保和理赔管理、反洗钱、投诉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等。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自办网站网销的,应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网站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网站电子商务系统安全可靠。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网站主办者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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