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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四大利益冲突打造证券研究独立性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19日 05:48 作者 李东亮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9月19日证券时报第1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李东亮
  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多宗“研报门”事件,虽然目前有所消停,但其中已暴露的问题并非证券研究机构所面临利益冲突的全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指出,与研究报告和分析师相关的利益冲突主要来自于四个方面:来自证券研究机构内部的压力、来自目标上市公司的压力、来自买方机构压力和来自个人投资所带来的利益冲突。而如何管理这种利益冲突才是打造研究独立性的关键。
  按照国际实践,《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建议,从四个方面管理上述利益冲突,包括规定静默期制度及安全港条款;对证券分析师的个人账户及兼职问题进行管理和监控;披露证券公司对其所研究的相关股票持仓及限制反向交易制度;明确证券研究人员的汇报路径及薪酬独立制度。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型券商开始整合内部资源,在证券研究所内部,研究人员至少要“跨墙”参与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以及自营业务。东方证券研究所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目前大型券商研究所风控标准已经很高,跨墙协同作业的风险不大。不过,不排除中小券商防火墙建设方面仍有提升空间。华泰联合证券相关人士也表达了相同观点,少数中小券商研究人员跨墙作业后,对投行项目的信息和对自营持仓信息的保密性,以及由此发布的研报独立性方面可能存在漏洞。
  不过,跨墙作业所产生的研报独立性受损这一漏洞有望得到封堵。《意见稿》中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静默期安排;建立有关利益冲突披露和限制反向交易的流程。
  譬如,《意见稿》的具体条款中要求,担任股票首发(IPO)和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分别在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和10日内不得发布相关研报;证券研究机构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证券研究报告时,证券研究机构自营业务持有该股票比例达到1%以上的,应该自事实发生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客户披露,并在研报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反向操作。
  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基金分仓收入考核与券商研究独立性之间的冲突。作为在市场中管理着2万多亿元资产的机构,公募基金给予券商的佣金率维持在0.8‰以上,与阳光私募动辄开出0.3‰的佣金率形成鲜明对比。由于不能向公募基金单独收取服务费用,证券研究机构仅能通过基金分仓佣金来实现收入。部分券商由于收入压力,不得不将研究员的薪酬考核与其服务带来的基金分仓收入挂钩,于是证券研究机构将来自买方的部分压力转移到研究员身上。而这种利益冲突必将影响研究的独立性。
  为此,《意见稿》要求,证券研究机构在建立对研究部门及其研究员的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时,不得将研究员的薪酬和与其所推荐的股票二级市场表现挂钩,证券研究人员也不得直接接受来自特定客户的奖励。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证券研究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证券研究人员证券账户和交易情况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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