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9月17日 06:36 |
作者: |
李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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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昨日下发通知, 就外国航运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审批工作作了新规定,新规定适当放宽了独资船务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范围。 按照规定,外国航运公司根据需要直接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不必先行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外国航运公司可在其具有稳定货源或客源的对外开放口岸城市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经批准的独资船务公司或其分公司,可为该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揽客、签发提单、出具客票、结算运费和签订服务合同等服务。(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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