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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回拨已转持国有股不征交易印花税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16日 06:20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9月16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
  通知明确,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按照《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的规定,回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转持的国有股,不征收过户环节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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