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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将参股创投基金促新兴产业发展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10日 07:14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9月10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集中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不投资上市企业及股票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决定通过中央财政参股创投基金的形式促进我国新兴产业发展。《办法》明确,参股创投基金应集中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也不得投资于股票。
  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参股基金的区域和产业领域,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办法》明确,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每只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办法》规定,参股基金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同时,参股基金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等。
  《办法》还明确,参股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基金企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参股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等八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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