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7月29日 05:55 |
作者: |
郑晓波 |
| |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财政部日前制定并发布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办法》明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考虑中央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扩大转移支付范围,逐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和重点民生领域保障力度较大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生态环境状况恶化,以及公共服务水平相对下降的地区予以适当处罚。 根据《办法》,中央财政补助的范围包括: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区、海南国际旅游岛中部山区生态保护核心区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省区。 《办法》明确,对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其他国家生态功能区,给予引导性补助。不享受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省市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暂不纳入补助范围。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