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9月02日 06:15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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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日前以第64号令发布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64号令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64号令是对现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修订。据介绍,修订后的64号令共7章61条,分别为:总则、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针对22号令的5章47条,64号令对其修订了26条,增加了15条,删除了1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名称由《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二是增加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三是细化了对评估机构变更行为的处理。四是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五是,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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