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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推多项举措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26日 07:38 作者 赵缜言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8月26日证券时报第8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赵缜言
  上海银监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对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相关工作要求,明确监管措施,推动支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有关部署切实得到落实。要求各在沪银行要确保小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的量化目标:各行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上海银行业整体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
  据介绍,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相对以往有着较大突破,具体细则较为明确。“以前对于小企业贷款,往往是在讨论到底做不做的问题,现在讨论的是具体怎么做。这对监管部门来说这是一个质的改变,对实体经济,尤其是小企业贷款有较大帮助。”上海银监局有关人士表示。
  上海银监局要求,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上海市场上的小企业客户进行细分,在此基础上明确本行目标客户群体,合理确定本行小企业客户的准入标准,中小银行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村镇银行应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特别关注和支持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其他金融服务。
  上海银监局表示,将实行支持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批量监管政策。其中,对于专营小微企业的分行,允许其开业半年后申请设立同城支行,开业一年后一次性同时申请筹建多家同城支行;对于专营小微企业且涉农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的村镇银行,允许其在所在区县内一次性同时申请筹建多家支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满足现有同城支行中指定一定比例的支行专营小微企业业务,异地来沪城商行上海分行,满足现有同城支行中指定不少于50%的支行专营小微企业业务,则允许上述银行开业一年后同时申请筹建多家专营小微企业支行。同时,要求上述机构的总行或上海分行必须设立单独的小企业业务管理部门或小企业专营机构,统一管理专营小微企业支行;鼓励其他银行业机构开设专营小微企业支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外资银行开设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将给予个性化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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