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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客户保证金券商探索现金管理业务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24日 07:07 作者 杨冬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8月24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杨冬
  躺在第三方存管账户上的近万亿元客户保证金,未来有可能获得比活期存款更高的收益。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多家券商目前正在探索现金管理业务,其中,国信证券凭借“金天利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已率先试水。
  据业内人士介绍,现金管理业务是指券商接受客户委托,以增值为目的短期运用客户资金;目前国内券商探索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现金报价模式和资管产品划转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海外成熟市场券商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投资工具包括资本市场工具、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但国内券商目前只允许采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两种业务模式
  目前有大量的客户保证金处于闲置状态。据证券业协会数据统计,2010年末,相关排名前10的券商客户保证金余额共计5225.53亿元。
  业内人士指出,此前严格禁止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或证券,是为了防止券商发生重大风险而致倒闭,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这一措施也在无形中令客户保证金丧失了很多风险可控的获利机会,降低了客户资金的流通性。
  不过,目前各家券商正在探索现金管理业务,则能较好同时兼顾客户资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以现金报价模式的现金管理业务为例,记者获知,在此种模式下,券商以自有债券质押给客户,取得客户资金后通过债券(包括政府信用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货币市场拆借投资货币或债券基金、银行通知存款等投资工具实现客户资金增值。
  国信证券推出的“金天利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就是现金报价模式的典型代表。据悉,该产品含1天、7天、14天、28天和91天五个期限品种,国信证券每天向客户公布该产品的收益率,这一收益率通常要比客户保证金获得的活期存款利息高出几倍,而客户资金运用的实际收益与公布的产品收益率之间的差额则是国信证券的利润;如果客户选择1天期限的产品,那么券商则会与客户每天进行资金的交收,91天的品种则意味着券商每隔91天与客户进行一次资金交收。
  再以资管产品划转模式为例,记者获知,在此种模式下,券商将客户保证金划转至债券类资产管理产品账户,并将客户资金投资于货币或债券资金、银行通知存款等工具,然后按照1天、7天、14天、28天或其他约定期限再将资金本息划转给客户,券商通过收取管理费或者资金收益分成来获取利润,目前国内也有多家券商在研究设计此种业务模式。
  深圳某大型券商相关负责人指出,由于政策的限制,资管产品划转模式相对于现金报价模式,可供运用的投资工具要少一些,客户资金的收益也不如现金报价模式;但无论何种模式,都是通过运用债券及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实现客户保证金增值,且投资操作均通过专设的现金管理账户进行,并由第三方监督,因此风险完全可控,券商与客户之间最终取得双赢。
  初期规模有限
  由于现金管理产品属于创新类产品,因此初期业务规模或受到限制。一位接近国信证券的人士透露,目前“金天利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规模上限也只有数十亿元。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0年末,国信证券客户保证金余额达394.52亿元。
  业内人士指出,与融资融券业务类似,现金管理业务的准入门槛和业务规模都将受到限制,每家券商的业务规模、资金运用工具种类都要经过监管部门审批。
  不过,从长远来看,现金管理业务对券商的业绩贡献甚巨。以券商运用客户资金投资通知存款工具为例,央行公布的最新利率显示,7天通知存款的年化利率为1.49%,而活期存款的年利率为0.5%;以100亿元的客户保证金运用计算,投资通知存款的利息要比保证金躺在第三方存管账户上多出0.99亿元;以1万亿元客户保证金运用计算,则要多出99亿元。
  “通知存款工具的收益是现金管理业务投资工具中最低的,比如部分企业债的年收益率甚至要高达3%以上,一些流动性管理能力强的券商甚至能将实际收益率做到5%左右。因此,一家能够运用百亿客户保证金规模的券商,在剔除给客户的回报后至少还能赚1亿多。”前述深圳某大型券商负责人坦言。
  借鉴海外经验
  在发展券商现金管理业务过程中,海外一些成熟经验值得借鉴。
  据业内人士介绍,美银美林于上世纪70年代开创了券商现金管理业务的先河,目的是为了增强券商在金融机构中的竞争力,通过逐步发展,现在美国券商经营现金管理业务的投资标的可涵盖股票、期货、债券、外汇、利率工具、货币市场等多种混合型投资工具。
  不过,北京某大型券商负责人指出,由于国内券商流动性管理能力还有待提升,目前只能将客户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股票、期指等资本市场工具的运用还待政策的逐步放开。
  此外,海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对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券商资格管理也值得国内借鉴。据业内人士介绍,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例,该地区金融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2月19日制定了《证券商办理客户委托保管及运用其款项管理办法》,将券商开展此项业务的资质分为积极类和消极类,区分标准主要有公司评级、净资本规模以及盈利能力三项指标,积极类券商的现金管理业务规模和投资标的范围要远大于消极类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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