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8月23日 06:58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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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进口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决定,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经国家准许的进口天然气项目进口天然气价格高于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情况下,将相关项目进口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该项目进口天然气价格和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倒挂比例予以返还。对2010年底前“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项目进口的天然气,也按上述政策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部门同时发布《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返还暂行规定》,明确进口天然气价格和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倒挂比例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倒挂比例=[(进口价格-销售定价)/进口价格]×100%。相关计算以三个月为一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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