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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须达11.5%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16日 06:12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8月16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银监会称新监管标准不会导致银行大规模融资需求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中国银监会昨日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两种银行须在2013年底和2016年底之前达标。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资本监管标准不会导致银行产生大规模的融资需求。
  《办法》参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时间安排上,《办法》要求各类银行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原则上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给予了2年和5年的过渡期;对于个别有困难的银行,经银监会批准,可适当推迟达标期限,但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5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8年底。
  按照国际可比性的要求,《办法》明确了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一是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关于监管资本定义的新规定,审慎确定监管资本的构成,维护资本工具的质量,提升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二是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审慎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办法》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同,将商业银行划分为四大类,并规定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比如限制未达到监管标准的银行扩大规模、开办高风险业务,不再审批开设新的机构,甚至可以让其他银行接管未达标银行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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