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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资经营创新还是“变相借贷”?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12日 05:57 作者 伍起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8月12日证券时报第1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伍起
  由相关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直属国有企业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定向投资于国资系统内的“贫困户”以缓解融资压力。这个国内首创的、以信托方式在国资系统内调剂直属公司间资金余缺的模式,究竟是创新,还是真如业界担忧的“变相借贷”?
  智维律师(中国)联盟发起人、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沈永锋认为,按照《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上述业务实质是在国资系统内企业之间进行的借贷,应视为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如果这可行的话,其他企业纷纷效仿,都通过信托公司将款项借给缺乏资金的企业,那么银行怎么办?”
  而曾参与起草《信托法》、信托登记程序相关规范文件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宪惠则持不同观点,他表示:“无论从资金来源还是使用上看,此举都是合法合规的,这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方式的创新。通过信托的方式既不会改变国有资产的性质,也不会放大风险,应当是在当前经济背景下的一种金融创新。”信托网运营总监民伟则认为,根据《信托法》规定,不同企业之间不可以进行直接借贷,但是如果通过信托公司委托实现资产和风险的隔离,是可行的。
  对于以信托方式实现国资系统内企业资金“余缺调剂”的合法性,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开军认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的信托财产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及权利,而没有对是否必须为私有财产作出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对国有资产进行信托方式管理并不禁止。国资委今年8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中也提出,要“促进企业加快内部资金融通,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
  浦东新区国资委副主任蔡嵘表示,浦东新区国资委从整合浦东新区国有企业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持有成本的角度出发,在保证资金和企业经营安全稳健的前提下,设计“携手共赢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类市场化”的创新模式,打破资金“壁垒”,调剂企业间的“资金余缺”,不仅解决了当下国有企业融资难问题,更有效提高了国资的运营效能和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缓解融资压力,平衡融资成本,对目前普遍面临融资难的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而言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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