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8月11日 05:41 |
作者: |
黄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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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黄婷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含企业债券)做好201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中期报告。中报应记载的内容包括:发行人概况;发行人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通知指出,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均应当于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发行人如无法在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期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上交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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