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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系统试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15日 05:50 作者 肖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7月15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监会上市部、上海证监局、广东证监局率先施行
  证券时报记者 肖波
  为加强证监会系统内幕信息知情人监督管理,防止泄露和传播内幕信息,证监会党委近期决定在会系统内各单位建立、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选取会上市部、上海证监局、广东证监局等三家单位作试点。日前,经上海证监局局党委会讨论通过,《上海证监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试行)》正式施行。
  《制度》共六章三十七条,重点内容包括:一是阐释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原则和要求。《制度》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所应遵循的三项原则,即首办责任制原则、知悉范围最小化原则和一事一登记原则,并分别阐释。此外,“总则”部分还对上海证监局工作人员所应遵守的证监会和上海证监局工作纪律、廉政要求做了原则性规定。
  二是界定了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制度》将法律法规与上海证监局工作实际相结合,明确将上海证监局重点监控的内幕信息归纳为“对上市公司移送稽查进一步调查的工作建议”、“对上市公司采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六类信息,并规定兜底条款,确保涵盖全部内幕信息。《制度》还以列举的方式将各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员列入上海证监局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三是规定了内幕信息登记、流转的流程。《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登记表》的流转、保管均做了专章规定。根据内幕信息来源介质的不同,《制度》区分纸质、口头和电子形式的内幕信息,并对如何登记分别做出说明。为便于上海证监局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执行,《制度》还附有流程图供参考使用。
  四是明确了内幕信息保密的具体要求。《制度》明确规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如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相关文件、资料、存储设备;保证内幕信息不被无关人员接触、调阅、复制;不得在任何场合与无关人员谈论涉及内幕信息的事项;离岗、离职不得私自留存或销毁内幕信息等。
  上海证监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海证监局纪监办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内幕信息不泄露、不传播,进一步提升上海证监局内幕交易防控水平和监管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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