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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勤勉尽责 证监会对六保荐人亮黄牌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04日 05:45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7月04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证券时报记者昨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因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证监会近日对6位保荐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经查,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冒友华、王韬,在保荐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对发行人取得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认证等事项的尽职调查没有勤勉尽责。
  证监会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6月14日决定对冒友华、王韬予以警示。
  另外,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文富胜、牛振松在保荐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未按照设立批复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实现产品100%外销,但保荐代表人仅依据外经贸局的证明,即认定上述情形不违反相关规定,而未按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核查程序,通过走访海关等相关部门,充分了解发行人合规经营情况;二是对发行人的销售情况调查不充分,对发行人不同加盟商的具体数据以及战略加盟商的市场定位、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等事项不熟悉、不了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6月13日决定对文富胜、牛振松予以警示。
  此外,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相文燕、苏海燕在保荐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申请过程中,存在对发行人有关财务会计问题未进行审慎核查和独立判断的问题,其尽职推荐工作不充分、不及时。
  证监会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6月13日决定对相文燕、苏海燕予以警示。
  证监会近日还核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资格,核准王晓娟等12人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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