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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委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25日 06:51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6月25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认识,采取相关措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
  中国银监会等八部门在《意见》中指出,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需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规范。
  《意见》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
  《意见》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扶持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发展机制。
  《意见》指出,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各项财税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征信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意见》还指出,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抵(质)押相关制度,研究建立融资担保抵(质)押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为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
  此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建立完善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主体,协调配套的融资性担保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防止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意见》表示,各省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相关规章制度。地方监管部门要加快建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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