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23日 05:43 |
作者: |
郑晓波 |
| |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财政部日前修订并发布了《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的新《办法》明确,对于西部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根据新《办法》,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实施范围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包括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内容包括:物理场所建设、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新《办法》规定,贴息政策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除特大型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超过5年。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新《办法》还明确,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一年一定(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