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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高新企业境外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08日 05:50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6月08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给予明确。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通知同时明确,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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