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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布煤炭应急储备管理办法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02日 05:43 作者 周宇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6月02日证券时报第1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周宇
  为规范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提高应急状态下的煤炭供应保障能力,发改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就国家煤炭应急储备保障区域、储备点布局、承储企业资格以及操作流程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据介绍,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是指中央政府委托煤炭、电力等企业在重要煤炭集散地、消费地、关键运输枢纽等地建立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煤炭供应中断或严重不足情况,由中央政府统一调用的煤炭储备。
  根据《办法》,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重点部署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和华中、西南等地区。用于保障“煤炭消费主要依靠跨省区调入,运输距离长、环节多的地区;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自给能力低的地区”等。
  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煤炭资源充足,煤矿生产能力在2000万吨/年以上,煤质优良稳定,适用于多数电厂;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在100万千瓦以上;具备良好的区位优势和运输条件;综合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严重违法经营纪录。
  《办法》规定,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年度规模根据应急需要和煤炭产运需状况等情况综合确定。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期限原则上按照每年8个月确定。在没有应急动用情况下,承储企业储备期月均库存不低于基础期内同期库存量与储备量之和。
  《办法》强调,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轮换,应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相结合,保证储备煤炭始终处于先进后出、以进顶出的滚动状态。每季度至少轮换一次。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动用价格,参照储备点所在地当期同品质煤炭市场价格执行。
  对完成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中央财政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贷款或占用资金给予利息补贴,对场地占用费和保管费等管理费用予以定额补贴。对没有完成储备任务的,不给予财政补贴。在中央财政安排财政补贴之后,承储企业自负盈亏。
  据了解,首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已经开始落实。神华等10家大型煤炭、电力企业和秦皇岛港、黄骅港、广州港等8个港口企业在上月开展了首批煤炭储备试点,计划储煤50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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