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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是双刃剑引入需谨慎从事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30日 05:40 作者 周宇;李强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5月30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相关监管人士称股权激励是双刃剑引入需谨慎从事
  证券时报记者 周宇
  见习记者 李强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管理部副主任安青松在第五届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高峰论坛上指出,2005年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构建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制度框架。虽然股权激励形式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但是管理层薪酬与市值增长挂钩,有效弥补了传统薪酬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使其激励效应具有了长期性和持续性。
  安青松说,关于股权激励改革较为普遍的看法是,这是一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变革。从更深远的意义上看,它是公司制度在中国实践的重大进步。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有250多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120多家公司正式实施。安青松表示,从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实践看,在某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中国证监会资本学院筹备小组负责人张新文介绍说,一些企业在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前,往往不做提升公司业绩的投资,谈好的合同也不签,以便为了获得较低的定价和未来较高的行权价。甚至一些企业推出股权激励方案仅仅是为了配合某些违法投资者炒高股价。
  这些怪现象已经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重视。国资委分配局副处长夏凡表示,股权激励是市场中行之有效的一种激励方式,但也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收入分配还不均衡的条件下引入股权激励方式需要谨慎从事,既发挥其积极作用,又避免其负面影响。他认为,一份完整的股权激励方案,一般包括六大要素,分别是定人员、定方式、定数量、定价格、定时间、定业绩。
  安青松则透露,监管部门将以“充分披露、程序保障、减少备案有效激励”为监管方向,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和事后查处为主要手段,监督上市公司公正合理、科学高效地运用股权激励机制,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防范内部人控制、利润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他还表示,证监会将积极推进建立资本市场民事赔偿机制,因为这是完善股权激励制度的重要外部环境。“通过由受到侵害的投资人向经理层提出民事诉讼的方法来获得充分的补救,可以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经理层违规、违法行为的约束。在各种法律责任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损者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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