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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扩大券商自营投资范围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07日 06:42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5月07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可买卖交易所上市证券、银行间市场8种证券及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证券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称,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范围,并采取制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的方式,对证券自营业务可投资品种作了规定。
  《清单》共规定了三类证券自营可投资品种:第一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第二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部分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8种。第三类是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上述品种风险收益特征清晰,流动性较好。允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上述证券品种,以证券公司现有的专业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其风险是可控的。”上述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他直言,由于《规定》是一个开放性的政策,实际上是扩大了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
  《规定》同时明确,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上述证监会负责人解释说,《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一般结构较为复杂,或者不属于传统的证券。对这类产品,《规定》要求有意愿且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进行投资,以实现风险隔离。
  由于投资其他金融产品对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求较高,《规定》要求设立上述子公司的证券公司自身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同时,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属于对外投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外投资事项是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证券公司若要设立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应当事先报经证监会批准,变更公司章程条款。
  《规定》还明确禁止证券公司为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以防止子公司的风险传递给证券公司。同时,根据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风控指标计算的规定,在计算证券公司净资本时,对其对该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按100%的比例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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