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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科技民事赔偿案长沙中院立案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23日 08:09 作者 宋一欣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4月23日证券时报第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宋一欣
  2011年4月18日,上海股民郑某、南京股民陈某诉天一科技(000908)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己为长沙中院立案,涉及股份14300股,起诉标的合计13.89万元。目前,开庭时间未定。
  2010年3月5日,天一科技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2007年1月23日,公司发布《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存在不实表述,虚假披露贵州省独山县孟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构成情况和维寨锑矿采矿权、探矿权所有权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故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天一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罚。
  天一科技虚假陈述行为曝光后,公司股价下跌,导致相关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天一科技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2007年1月23日,即天一科技发布《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之日,至2010年3月5日,天一科技刊登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10年3月5日。符合起诉条件的天一科技投资者为:2007年1月23日至2010年3月5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0年3月5日仍持有过天一科技股票的亏损者或推定亏损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向广大权益受损的天一科技投资者,征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
  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相关股票的交易记录或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笔者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友情提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21—61204525,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邮编:2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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