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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要求做市商对关键期限国债做市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22日 08:14 作者 贾壮;朱凯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4月22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朱凯

  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公告,要求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对1年、3年、5年、7年和10年5个关键期限中至少4个关键期限的新发国债进行做市,并且在每个关键期限最近新发的4只国债中至少选择1只进行做市。

  公告所称新发关键期限国债,是指新近发行的记账式附息国债中的关键期限国债,不包括记账式附息国债中的非关键期限国债和记账式贴现国债。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券种单笔最小报价数量为面值1000万元人民币。

  央行称,做市商确定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券种后,当日不能变更,且应当对所选定的做市券种进行连续双边报价,双边报价累计时间不能少于4小时,并且在开盘后30分钟内报价。

  国内某大型券商债券交易员告诉记者,公告中提及的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数量、报价金额等内容,交易商协会2008年的管理规定中已有提及。此次新增部分在于,以前仅要求交易时间内的双边报价空白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而这次则明确规定了双边报价的累计时间亦不能少于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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