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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房地产公司再融资未开闸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16日 07:43 作者 黄婷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4月16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产能过剩行业公司上市或再融资申请,需征求发改委意见

证券时报  记者 黄婷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郑莉在昨日召开的“上海多层次蓝筹市场建设论坛”上表示,目前所有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仍需征求国土资源部的意见;产能过剩行业上市及再融资申请,仍需征求发改委意见。
  郑莉对目前主板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和政策进行了介绍。她指出,证监会鼓励整体上市,鼓励首次公开发行整体改制,鼓励尚未完成改制上市的大中型优质企业,以及行业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整体上市。
  而对于再融资,郑莉表示,监管部门目前比较关注再融资行为的适当性,以及再融资行为对股东利益的影响。监管部门将引导上市公司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合理考虑融资方案,对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完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将进行适当的政策指导,一些完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现象会越来越少。
  会上,郑莉还对房地产行业、产能过剩行业、银行业的再融资最新政策作了解读。郑莉表示,因为考虑到产业要配合国家落实宏观调控的要求,所以证监会对房地产和产能过剩行业采取了必要的审核环节。
  目前所有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均需征求国土资源部的意见,但发行人把房地产业务剥离、注销的可以除外。对于产能过剩行业的上市或再融资申请,需要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郑莉同时表示,今后将研究能否在符合调控政策的情况下,减少对外征求意见的环节和家数的可行性。
  针对去年以来上市商业银行再融资规模较大的情况,郑莉表示,证监会和银行监管部门进行协商后已达成基本共识,即希望商业银行的再融资要优先考虑运用未分配利润补充资本需求,或是采取配股的方式进行再融资,另外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上市银行应该首先通过补充附属资本来满足资本需求,最后则考虑定向增发,或者是适度公开增发的方式进行再融资。
  郑莉同时指出,“十二五”规划当中提出要显着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的目标,证监会已把发展公司债券工作列为今年的工作重点。为此,中国证监会成立了独立于股权融资审核的专门债券融资审核部门,并采取分类简化程序,对于无重大原则问题及满足四种情况之一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在一个月内就能完成审核并发行。这四种情况包括:第一,本期债券评级达到AAA;第二,本期债券期限小于三年,而且债券评级在AA以上;第三,公司净资产达到100亿以上;第四,在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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