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4月09日 07:18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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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是国务院确定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第一年。记者昨日获悉,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向央企下发通知,安排部署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 根据规定,调整后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分为四类,其中:第一类企业上交比例为15%;第二类企业为10%;第三类企业为5%;第四类为免除。 国有控股公司申报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前,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股东会对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国资委将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提出公司利润分配建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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