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4月01日 06:13 |
作者: |
徐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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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徐涛 为了加强对外国保险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近日,中国保监会起草了《外国保险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外国保险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申请人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注册成立20年以上;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且具备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受重大处罚等。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代表机构,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上一年度年末总资产超过20亿美元等条件。 《管理办法》还明确,代表机构的总代表和首席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三年内未受重大处罚等。总代表或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机构,且常驻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40日。代表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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