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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授权派出机构审核五项证券公司行政许可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01日 05:11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3月01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监会授权派出机构审核五项证券公司行政许可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根据中国证监会调整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机制的相关内容,今后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仅需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对调整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据证监会公告,授权派出机构审核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事项有五项,包括: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除外);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变更六项常规证券业务范围。
  在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证监会还拟取消部分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变更公司形式;变更注册资本的部分审批,主要是不涉及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审核的增资事项;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授权派出机构审批的事项,已经在相关文件中作了明确规定。拟取消审批的事项,由于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将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取消审批,改为事前告知性备案管理。
  调整审批机制,不仅涉及证监会系统内部职责分工,更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相关各方切身利益。为此,证监会在严格遵循稳妥、公平和周密的原则之下,确定了具体的调整思路:一是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制约,证券公司能够自主负责,不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事项,拟在履行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取消审批,改为事后告知性备案处理;二是对审核条件明确、要点清晰、标准统一的常规审核事项,依法授权派出机构审核,具体授权工作根据各派出机构的准备情况,分批授权,逐步推开,直至全面实施;三是对于涉及证券公司设立关闭、创新业务以及跨部门协调等政策性较强的事项,仍由机构部审核。
  派出机构取得证监会授权,应当根据授权审核事项的特点和审核工作需要,首先建立健全审核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工作流程,配备必要的审核人员;其次是增强审核工作透明度,事前公开审核依据、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目录,事中公开审核进程,事后公开审核结果,公开内容准确、完整、及时;三是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和程序,切实维护审核工作质量,申请材料和审核文件(包括电子文档)按规定及时归档;四是健全内部检查监督机制,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对审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上述负责人特别强调,授权派出机构审批部分事项和拟取消部分审批事项,是监管审批方式的转变,不是放弃或者放松监管。为了保证调整工作发挥实效,有序衔接,证监会将加强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要求证券公司严格遵守事前备案管理要求,继续执行相关监管规则。
  另外证监会还要求,派出机构在审批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告证监会或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确保审批工作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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