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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事后管理 强化银行风险防范责任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29日 08:43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1月29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央行有关负责人阐释《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昨日就《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强调,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上,《试点管理办法》以便利企业为宗旨,坚持“事后管理”的指导思想,明确银行以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为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要依据,强化银行的风险防范责任,突出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便利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
  根据《试点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企业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前,应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企业之后办理的其他业务应在30天内向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对人民币前期费用已经汇出6个月,但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将剩余资金调回。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现行规定,银行主要依据企业提供的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材料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在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后,可直接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人民币资金(包括增资资金)汇出、前期费用汇出、人民币利润汇回以及其他资本所得人民币汇回等结算业务。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为保障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平稳发展,按照风险可控、稳步有序的原则,《试点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强化银行的风险防范职责。《试点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以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为办理有关业务的前提和主要依据,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如实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有关信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二是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便利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建立了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定期交换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信息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实际收付信息。
  三是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强调监管合作。为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对银行、企业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监督企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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