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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丰慧:无期徒刑与5000元罚款反差太大百姓怒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14日 04:37 作者 余丰慧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1月14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近日,深圳住建局给20名保障房申请人开出了《行政处罚预告知书》,罚款5000元,理由是他们在保障房申请过程中涉嫌造假等违法行为。这是深圳首次开出关于保障房申购的“罚单”,被誉为在保障房管理和分配上取得的“巨大成就”,也被说成是对骗购保障性住房者下“狠手”。然而,业内人士认为,5000元的处罚太轻,深圳骗取保障房的造假者违法成本太低。
  这不由得使人想起偷逃过路费368万被判无期的事件。其罪名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就是说,无论深圳骗购保障房者还是偷逃过路费被无期徒刑的河南农民,其性质都是诈骗罪,都是一个“骗”字,然而惩罚却天壤之别:骗购保障房者罚款五千元(以前还没有),而诈骗过路费的农民却被判处无期徒刑,差一点丢了性命。
  也许有人说,20名骗购者没有真正得逞,即保障房没有真正到手,不存在数额特别巨大。而河南农民通过诈骗手段偷逃368万元过路费,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是,此前有诸多骗购得逞者,也只是勒令搬出不得再申购之类的处罚。北京去年曾有过一次“执法”,查出有问题的1371户家庭,结果只是取消了申请资格,或者被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这些所谓的处罚无关痛痒,没有一点震慑效果。骗购保障房得逞入住者,其不当得利最少在上百万,此前连5000元罚款都没有,更谈不上什么判刑。
  这种制度上的巨大偏差造成了社会的巨大不公平,令老百姓无比悲哀。同时,很多有肥肉的地方都被“图谋不轨者”钻了空子,国家许多政策变了味、走了样,保障房就是最为突出的例子。对骗购保障房者处罚过轻甚至没有处罚是造成保障房百姓意见大的主要原因。香港相关房屋条例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资产,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这或可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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